意外互助计划规则

1 计划的宗旨

e互助平台(网址:http://www.ehuzhu.com)发起的意外互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宗旨,在互助会员不幸遭遇意外身故(具体定义见11.2条)时,其他会员义务为其进行互助。

2 计划的内容

2.1 会员加入意外互助计划,获得互助会员资格的次日起,满15日后(该15日以下称“等待期”)至年满51周岁(具体定义见11.1条)期间如意外身故,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汇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的互助金;

2.2 互助会员一旦发生意外身故,计划的其他会员将义务地进行均摊式互助,每人帮助单一个会员均摊不超过3元。

3 加入条件

互助会员加入意外互助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1 年龄18至50周岁(含50周岁当年);

3.2 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全且非从事高风险作业人员(具体定义见11.3条);

3.3 认同并承诺遵守《e互助平台会员公约》《加入告知》以及本规则;

3.4 向开设于e互助平台的会员个人账户充值履约金。

4 互助会员资格存续

4.1 会员应持续充值保持互助会员资格,会员充值账户履约金不足,平台将向会员发出预警。

4.2 履约金预警期间如发生互助事件,会员的履约金余额将用于互助。会员的履约金余额小于1元时,将自动丧失本计划互助资格。

4.3 如互助会员有一次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履行互助义务,将自动丧失本计划互助资格。

4.4丧失互助会员资格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等待期自加入次日起重新计算。

4.5 会员年龄满51周岁当天,会员将自动退出本计划。

4.6 平台正式受理互助申请后,会员资格将被冻结,在调查完毕后,平台将为会员办理退出本计划。

5 互助申请流程

互助会员不幸意外身故时,互助事件申请流程如下:

5.1 互助申请人(互助会员的法定继承人,下同)在互助会员意外身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过人工客服方式通知e互助平台并提交互助申请表。

5.2 互助申请人在e互助平台受理申请后7日内按照e互助平台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

5.3 e互助平台收齐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后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互助事件进行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结论,有争议或疑难的事件,e互助平台专家进行审定。

5.4 互助事件情况清晰的,审核时间为互助申请人完整提交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情况特别复杂的为120个工作日内。

5.5 审定意见认为互助事件符合本计划规则的,e互助平台将每月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不符合本计划规则的,e互助平台将告知互助申请人。

5.6 互助事件公示期满次日,e互助平台计算每位互助会员的均摊金额,并从每位互助会员的平台个人账户上划拨互助金。

5.7 互助金归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托管银行将一次性向互助申请人划拨互助金。

5.8 若有互助会员在公示期间有依据地对互助事件提出异议,e互助平台根据异议情况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件再次进行审定。

6 不予互助的情形

互助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互助会员意外身故的,其他互助会员没有义务提供互助:

6.1 互助会员未获得或已丧失会员资格的;

6.2 互助会员在加入本计划时,或申请人在互助事件调查过程提供填写虚假信息(含虚假联系方式),刻意隐瞒事实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6.3 互助申请人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后才通知e互助平台的;

6.4 法定继承人对互助会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5 互助会员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6 互助会员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具体定义见11.4条);

6.7 互助会员猝死;

6.8 互助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具体定义见11.5条)期间;

6.9 互助会员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10 互助会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具体定义见11.6-11.8条);

6.11 互助会员从事高风险作业过程中;

6.12 互助会员参加高风险运动(具体定义见11.9条)、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6.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具体定义见11.10-11.12条);

6.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15 互助会员已获得“抗癌互助计划”互助的。

7 申请互助所需材料

互助会员意外身故,需要提供的互助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7.1 互助会员和互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定义见11.13条)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互助会员的死亡证明;若为境外意外身故,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7.3 公安部门出具的互助会员户籍注销证明;

7.4 互助会员的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记录;

7.5 如果互助会员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应委托一人接收互助金并提供委托公证书;

7.6 e互助平台认为必须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7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互助事件的性质、原因的,e互助平台将及时通知互助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7.8 互助审核将以申请人首次提交的资料为优先证明,申请人前后提交相互矛盾的证明材料,或人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修改的,平台有权不采信申请人的资料,并不予发起互助。

8 信息披露

为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e互助平台对信息披露做出如下的安排:

8.1 适时披露:

8.1.1 e互助平台为每位互助会员独立提供个人账户,会员可以随时了解本人账户的明细信息。

8.1.2 e互助平台为每位互助会员独立建立个人功德薄,记录所有发生的互助金明细信息和累计互助总额;会员可以随时了解本人互助的每笔资金去向,包括互助对象和互助金额。

8.1.3 e互助平台适时公布互助事件的参与人数,单次筹款金额,已经互助的人数,累计互助总金额等相关数据。

8.1.4 个别互助事件需要发布专项报告的,e互助平台将适时发布供互助会员查阅。

8.2 定期披露:

8.2.1 e互助平台每月定期公示当月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互助事件,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和合法调查。为确认互助事件真实性,互助会员同意e互助平台向其他互助会员公示互助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详细情况,披露申请互助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8.2.2 e互助平台将每月公布当月互助申请人名单及互助会员提出异议的互助事件(如有)供互助会员查阅。

8.2.3 e互助平台将定期发布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9 会员隐私的保护

9.1 e互助平台尽合理义务保护会员隐私资料。

9.2 互助会员负有保护其他会员、尤其是意外身故互助会员隐私的义务,不得将其他互助会员的个人信息外传。

10  互助会员还需要关注的其他重要事项

10.1 互助会员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e互助平台将单方剥夺其会员资格且终生不得再加入e互助平台;如e互助平台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e互助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互助金退还给其他互助会员。

10.2 互助不是保险,e互助平台不对每次互助的互助金总额做出承诺。

10.3 如果参与本计划的人数过多,e互助平台有权根据管理的需要,将本计划项下的互助会员拆分成若干互助组群。

10.4 e互助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计划规则,本规则一经修订,将会用修订后的规则版本完全替代修订前的规则版本,并通过原有方式向所有会员公布。变更后的规则一经在e互助平台上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则修订后的互助事件及相关一切服务都将按照新规则执行。

10.5 如会员不同意规则修订,可随时停止使用e互助平台的服务,退出计划并申请退还账户余额。互助会员保留会员资格将视为对修改后规则的接受并同意接受规则各项条款的约束。

10.6 e互助平台涉及到互联网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会员所在位置、会员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会员要求的风险,互助平台不作任何担保。对因此导致会员不能发送和接受阅读消息、或接发错消息,e互助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10.7 会员负有自行登录e互助平台查看信息的义务,不能以未收到e互助平台的通知为由要求平台承担任何责任。

10.8 如e互助平台的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服务的正常运行,e互助平台承诺在第一时间内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会员因此而产生的间接损失,e互助平台不承担责任。此外,e互助平台保留不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10.9 e互助平台属于群体类平台,参与互助的会员个人之间除互助事件之外引发的任何纠纷e互助平台将不负责任。

10.10 会员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平台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e互助平台有权不为该会员提供服务并有权追偿会员给平台造成的损失。

10.11 本计划规则的解释权归深圳点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e互助平台所有。

11  释义

11.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2 意外身故:指互助会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简称“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11.3 高风险作业:包括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作业;战地记者;防暴警察;武警;军人。

1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5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1.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8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9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11.10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11.11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1.12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11.1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警官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1.14 本规则未释明的定义以《e互助平台会员公约》约定为准。